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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劉致欽

  • 原告
    廖才逸即僑富不動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3號原   告 廖才逸即僑富不動產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漢沅(原名許書淵)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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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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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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