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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3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告
廖才逸即僑富不動產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漢沅(原名許書淵)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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