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3號原 告 廖才逸即僑富不動產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漢沅(原名許書淵)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