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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陳雪玉
  • 法定代理人
    馮鈺淳、張宏彬

  • 當事人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鈺淳 被   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632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須補繳17, 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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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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