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鈺淳 被 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632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須補繳17, 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