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聯大房地產即俞俊男 被 告 大台北噪音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興宗 被 告 豐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隆 被 告 陳順益 原告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3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