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鈺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