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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號

原告
杜怡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玉鵬、怡昌企業社即林正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狀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所為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為給付,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30元(3,000,030元+200,000元+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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