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號
- 原告
- 杜怡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玉鵬、怡昌企業社即林正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狀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所為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為給付,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30元(3,000,030元+200,000元+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