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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2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號

上訴人
京記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方俊雄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
張秋香
被上訴人
陳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2,971元【計算式:(1)36.23(宜蘭縣○○鄉○○○段○○○○○地號土地面積)×14,1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10,843元。(2)10.08(宜蘭縣○○鄉○○○段○○○○○地號土地面積)×14,1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2,128元。(3)以上共計510,843元+142,128元=652,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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