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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號

原告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鈺淳
被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132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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