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號原 告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鈺淳 被 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3月2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132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8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