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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9號

上訴人
黃裘涵 住花蓮市○○路00號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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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家淇 住花蓮縣○○鄉○○路○段00號13樓之
法定代理人
8
設宜蘭縣○○市○○路0段000○0號
寄送處所:宜蘭市金六結郵局第1-13號
信箱(小禾文創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遠志  住南投縣○○鎮○○街000號

           寄送處所:宜蘭市金六結郵局第1-13號

           信箱(小禾文創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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