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9號
- 上訴人
- 黃裘涵 住花蓮市○○路00號
- 被上訴人
- 小禾文創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家淇 住花蓮縣○○鄉○○路○段00號13樓之
- 法定代理人
- 8
- 設宜蘭縣○○市○○路0段000○0號
- 寄送處所:宜蘭市金六結郵局第1-13號
- 信箱(小禾文創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遠志 住南投縣○○鎮○○街000號
寄送處所:宜蘭市金六結郵局第1-13號
信箱(小禾文創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