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裘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9號上 訴 人 黃裘涵 住花蓮市○○路00號 被上訴人 小禾文創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市○○路0段000○0號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家淇 住花蓮縣○○鄉○○路○段00號13樓之8 寄送處所:宜蘭市金六結郵局第1-13號信箱(小禾文創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遠志 住南投縣○○鎮○○街000號 寄送處所:宜蘭市金六結郵局第1-13號信箱(小禾文創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