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9號原 告 邱聰德即展祥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鄭達三業於 107年11月3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26頁),本院於督促程序中發函通知原告應補正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達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雖於 107年12月13日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經本院於107年12月14日以107年度司促字第541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選任達固公司股東趙健蓉為達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然系爭裁定業經本院於108年5月29日以108年度事聲字第4號裁定撤銷,則達固公司現即無法定代理人。是以,依前揭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達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