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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3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告
康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恆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被告
游經國
被告
蔡月員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游國漳
被告
游豐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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