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任展均(原名任培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漿樣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昌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群仁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法定負責人名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9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因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