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1號原 告 林美靜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被 告 凱達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曛 訴訟代理人 游祥明 蔡瑜軒律師 郭美春律師 複 代理人 賴佳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林承軒」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詠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