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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號

原告
鋼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長玲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且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雖於起訴狀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鄭達三,惟鄭達三於原告起訴前即已死亡,此有鄭達三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卷第21頁),是原告將鄭達三列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顯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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