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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告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告
聯合國際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品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公司營業所地址及法定代理人江品華居所地址關於「大三吉一路」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吉一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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