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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貞
訴訟代理人
呂佳琪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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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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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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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礁溪分│兄弟五金鑄造廠有限│107年10月6日      │11,576元        │FU0543965       │    │
│    │                  │行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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