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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
興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森
訴訟代理人
謝文宗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興穎建設有限公司陳│合作金庫羅東分行  │尚鼎鋼鉄有限公司  │107年9月25日      │396,000元       │IG1378844       │    │
│1 │大森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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