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號聲 請 人 劉劍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呂典樺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沐思晴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礁溪分行 │劉劍如 │108年4月15日 │15,120元 │0442696 │ │ │1 │林守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