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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董惠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號

聲請人
劉劍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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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沐思晴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礁溪分行  │劉劍如            │108年4月15日      │15,120元        │0442696         │    │
│1 │林守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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