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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號

聲請人
宏觀視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
代理人
廖美月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本件支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01│高登廚櫃有│陽信商業│空白 │106年10月15日 │153,300元 │AE9713955 ││ │限公司 │銀行羅東│ │ │ │ ││ │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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