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號聲 請 人 宏觀視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 代 理 人 廖美月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潔 ┌─────────────────────────────────────┐ │附表:本件支票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 │ ├─┼─────┼────┼────┼───────┼─────┼─────┤ │01│高登廚櫃有│陽信商業│空白 │106年10月15日 │153,300元 │AE9713955 │ │ │限公司 │銀行羅東│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