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號
- 聲請人
- 宏觀視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文昌
- 代理人
- 廖美月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本件支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01│高登廚櫃有│陽信商業│空白 │106年10月15日 │153,300元 │AE9713955 ││ │限公司 │銀行羅東│ │ │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