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
- 聲請人
- 潘思吟
- 相對人
- 小國時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結果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分三期給付,第一期108 年8 月30日前付1 萬元,第二期108 年9 月30日前付1 萬元,第三期108 年10月15日前付1 萬1,522 元。以上款項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中,除相對人已給付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外,其餘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7 月23日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僅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元,其餘16,522元請准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工資事件,前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 年7 月23日調解成立,而該調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分三期給付,第一期108 年8 月30日前付1 萬元,第二期108 年9 月30日前付1 萬元,第三期108 年10月15日前付1 萬1,522 元。以上款項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等情,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又相對人於前開調解成立後,僅給付15,000元(計算式:10,000+1,907+3,093 =15,000),其餘16,522元(計算式:31,522-15,000=16,522)則未履行乙情,亦經聲請人提出存摺內頁明細影本附卷為證,堪認屬實。據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16,522元之義務,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揭調解紀錄另載以「雙方互負誠信保密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洩漏本書內容,亦不得對外散播不利雙方之言論」部分,則與前揭相對人之給付義務核無對待給付之關係,附此敘明。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