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
- 聲請人
- 郭明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光之丘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人請求金額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壹拾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9,510元,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係同意分6 期給付聲請人72,510元,,第1 至5 期每期給付10,000元,第6 期給付22,510元,與聲請人所主張之69,510元不符,爰依前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其主張相對人應給付69,51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