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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債權人
摩斯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紹文
代理人
廖信炯
債務人
宏泰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馨云

一、㈠債務人宏泰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馨云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宏泰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張馨云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債務人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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