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85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59號
- 債權人
- 浩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即何玉芬
- 債務人
-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趙健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捌佰肆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