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
- 債權人
- 員山企業社即李瑜珍
- 債務人
- 黃文一
- 債務人
- 林逸振
一、㈠債務人黃文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逸振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參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