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7號
- 聲請人
- 洪隆信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7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646-0 │ │1 │壹仟 │ ││01│ │ │ │ │ │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