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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2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7號

聲請人
祭祀公業陳高
法定代理人
陳振輝
法定代理人
陳吉成
法定代理人
陳文旭
法定代理人
陳献志
法定代理人
陳志聰
法定代理人
陳友朋
法定代理人
陳理勳
相對人
富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旺仁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假處分裁定後(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5號),迄未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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