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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
    吳明興即勝興工程行王正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吳明興即勝興工程行 相 對 人 王正陽 王芷閔 温文華 王信高 王黃雪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押裁定後(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64號),雖曾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調解(108年度羅司調字第18號),然前於民國109年3月2日因調解不成立而終結在案,是本件請求迄未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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