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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軒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宗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上訴利益依本院判命其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3萬24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9,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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