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號
- 原告
- 成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智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