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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董惠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告
家家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順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以先位聲明請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以備位聲明請求被告順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4,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觀上揭先、備位聲明,僅請求對象不同,其請求金額則無二致,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家家水電有限公司、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順世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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