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劉致欽
- 法定代理人唐建雄
- 原告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詩藝有限公司、邱正雄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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