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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劉致欽
  •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 原告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詩藝有限公司、邱正雄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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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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