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2號
- 原告
- 林讚標
- 原告
- 林玉里
- 被告
- 名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松峯
林陳淑芳
林漢墻
陳清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被告就如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抵押權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又系爭不動產之總價額為4,853,333元(計算式: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028平方公尺×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400元/平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1/12+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241平方公尺×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400元/平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2/12=4,85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該價額顯高於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即50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