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號
- 原告
-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盈毅
上列原告對於被告宇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須補繳2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