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5號
- 原告
- 陳嘉仁
本件原告與被告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42,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陳嘉仁、
被告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