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8號
- 原告
- 程竹儀
- 被告
-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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