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號
- 原告
- 陳孟娟
- 被告
- 豪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佩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宜蘭縣○○鄉○○段000 ○000 ○00000 地號土地(重測後為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被告所占用面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1,600 元【計算式:109 年1 月公告現值4,000 元/ 平方公尺×原告陳報被告占用土地面積800.4 平方公尺=3,201,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宜蘭縣○○鄉○○段000 ○000 ○00000 地號土地(重測後為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資料勿遮蔽)、被告豪圓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原告陳孟娟、被告法定代理人許佩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