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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張軒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旺樹園國際觀光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江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梅花湖休閒旅館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秀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26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2萬7,082元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萬5,39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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