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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3號

償還委任之必要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告
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雲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陳聖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乙璋、賴容信間因償還委任之必要費用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12月4 日以民事準備(一)狀備位聲明擴張訴之聲明至新臺幣(下同)10,579,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104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3,371元,尚應補繳51,7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備位聲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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