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委任之必要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伍偉華
- 法定代理人余美雲
- 原告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3號原 告 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雲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陳聖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乙璋、賴容信間因償還委任之必要費用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12月4 日以民事準備(一)狀備位聲明擴張訴之聲明至新臺幣(下同)10,579,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104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3,371元,尚應補繳51,7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備位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葉宜玲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