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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許婉芳
  •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號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對於原告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勤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件原告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勤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蔡婷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見本院卷第160頁),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其聲請參加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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