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0號
- 原告
- 宇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賢正
- 訴訟代理人
- 吳振東律師
- 被告
- 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德昱投資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文英
- 訴訟代理人
-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就爭執所在之契約定性、是否符合報酬領取要件或條件,再具準備書狀或答辯狀。
三、兩造就爭執之108年12月11日股東會議事錄之內容,有無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亦請一併表示意見。
四、上述應提出之書狀或補充意見,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三週內提出,並自送繕本予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