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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
    王賢正、陳文英

  • 原告
    宇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0號 原 告 宇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賢正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昱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英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就爭執所在之契約定性、是否符合報酬領取要件或條件,再具準備書狀或答辯狀。 三、兩造就爭執之108年12月11日股東會議事錄之內容,有無民 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亦請一併表示意見。 四、上述應提出之書狀或補充意見,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三週內提出,並自送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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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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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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