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宇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賢正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告
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昱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英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就爭執所在之契約定性、是否符合報酬領取要件或條件,再具準備書狀或答辯狀。

三、兩造就爭執之108年12月11日股東會議事錄之內容,有無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亦請一併表示意見。

四、上述應提出之書狀或補充意見,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三週內提出,並自送繕本予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