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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謝佩玲

  • 當事人
    麒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麒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慶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林久美等10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1,11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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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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