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麒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家慶
- 訴訟代理人
- 賴成維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林久美等10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1,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