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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謝佩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麒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慶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林久美等10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1,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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