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號
- 原告
- 雅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家銘
- 訴訟代理人
- 詹士樑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新臺幣) │ │ │├─┼──────────┼──────────┼─────────┼──────┼──────┼──────┼──┤│01│翎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雅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31日│ 40,950元 │ PD9354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