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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號

聲請人
錦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菊
訴訟代理人
李麗慧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1 │賓志有│合作金庫銀│錦鼎營造│108年7月20日│258,200元 │HE0005774 │
│  │限公司│行蘇澳分行│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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