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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號

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請人
馬碩徽
相對人
小國時光生活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芳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參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於其中新臺幣柒萬零玖佰柒拾肆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勞方,相對人為資方,相對人尚未完全履行民國108年6月4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尚有新台幣(下同)70,974元未為給付,請求裁定依調解方案就未付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事件,前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年6月4日調解成立,而該調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馬碩徽13萬4632元(積欠工資10萬7565元、加班費1692元、資遣費2萬5375元)上揭金額分四期給付分別為(108年7月1日、7月15日、7月31日、8月15日)每一期匯入3萬3658元於勞工馬碩徽薪資帳戶。…上揭分期金額倘有一期未兌現視同全部到期,資方並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讓勞方求職使用…。」之調解內容等情,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餘款70,974元部分強制執行,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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