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號
- 聲請人
- 葉宇霖
- 相對人
- 小國時光生活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芳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本案經兩造協商核算結果,雙方約定支付金額及日期如下:二、給付葉宇霖積欠工資5萬8,378元、資遣費1萬0,875元,合計6萬9,253元(該款分五期給付:分別於108年11月5日、12月5日、109年1月5日、2月5日各支付1萬4,000元以及3月5日支付1萬3,253元。)上揭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以上金額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其餘各期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勞方,相對人為資方,相對人未履行民國108年10月9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請求裁定依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協商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事件,前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年10月9日調解成立,而該調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葉宇霖積欠工資5萬8,378元、資遣費1萬0,875元,合計6萬9,253元(該款分五期給付:分別於108年11月5日、12月5日、109年1月5日、2月5日各支付1萬4,000元以及3月5日支付1萬3,253元。)上揭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以上金額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其餘各期視同全部到期等語之調解內容等情,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