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調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聖哲 相 對 人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調解聲明為:㈠請求公開車號000-00營業大客車108年度所有汽車保險之相關資料。㈡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9萬3,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確認相對人對聲請人38萬之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總計77萬3,750元,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請一併提出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游家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文雄 附表: 一、請求相對人公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108年度汽車 保險相關資料,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二、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39萬3,75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39萬 3,750元。 三、請求確認相對人對聲請人38萬元之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38萬元。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2萬7,187元(計算式:39萬3,750元+38萬元=77萬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