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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告
偕書銘
法定代理人
李孟芝
被告
正容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47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2,471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正容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需記載生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年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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