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調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號原 告 郭振炎 被 告 力麗明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勞退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萬3,6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3,680,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另請一併提出力麗明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蔡宗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