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調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董惠平

  • 原告
    張嘉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號聲 請 人 張嘉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100 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2,000 元;5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者,徵收3,000 元;1,000 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 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調解聲明第2 項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348,398元,及自聲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第3 項請求確認相對人對聲請人400,000 元之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48,398 元(計算式:348,398 +400,000 =748,398 ),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 元。至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公開車號000-00營業大客車108 年度所有汽車保險之相關資料,為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茲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恬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