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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桂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桂彬於民國107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02日止累計559,333元正未給付,其中557,674元為本金;1,65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桂彬於民國107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02日止累計84,651元正未給付,其中83,987元為本金;66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桂彬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87% │
│  │557674│     │3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桂彬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87% │
│  │83987 │     │3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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