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桂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叁仟玖佰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桂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桂彬於民國107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02日止累計559,333元正未給付,其中557,674元為本金;1,65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桂彬於民國107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02日止累計84,651元正未給付,其中83,987元為本金;66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桂彬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87% │ │  │557674│     │3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桂彬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87% │ │  │83987 │     │3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