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桂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伍佰貳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9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桂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伍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桂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20日止累計101,523元正未給付,其中99,273元為消費款;2,250元為利息。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59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桂彬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16429 │ │4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桂彬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2844 │ │4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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